N见习记者王勋
本报讯昨日,福州的周先生向本报反映,由于违章停放,他的私家车在福清市区被拖走。当他到福清西门停车场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却拿到了一份由福清公交公司出具的发票。更让他无法理解的是,工作人员向他收取的200元费用中,有150元是早已明令禁收的拖车费。
读者投诉
公交公司开出
“拖车费”发票
周先生说,11日中午,他把车停在了市区海洋大厦附近的一个小弄子里。饭后取车时,一旁小吃店的老板告诉他,车子因违章停放,已被交警拖走了。根据当地人的指点,周先生来到了福清西门停车场,工作人员称需要交纳200元的罚款才能取车,并给他开具了一张发票。
在周先生提供的这张“福建省福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原件上,记者看到,收费项目及金额一栏中填写的是:拖车服务费150元、停车看管费30元、车场停车费20元,合计:200元。发票左下角加盖了一枚“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不是取消拖车费了吗?”“为什么要把罚金交给公交公司?”面对这张让他看不懂的发票,周先生疑问连连。
记者调查
政府纪要
委托公交代收
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从2003年9月16日起,我省不再收取“违章车辆拖曳费”。市民行驶或停放车辆违章时,执法单位可以实施拖车,并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和扣分,但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那么,福清公交收取的这笔150元的“拖车服务费”又该如何解释?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周先生所说的“福清西门停车场”,原来这里就是福清公交公司下属的福清西门客运站。该站的林站长出示了一份“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其中的第二点写到“原则同意委托公交公司从(2004年)10月18日起对违章停靠的汽车实行拖离,并一次性收取一定的费用(含拖车服务费、车场停车费、停车看管费等不超过200元)”。
“我们就是依据这份文件收费的。”林站长说,从去年10月份开始,他们拖过几千辆车,都是按照这样的收费标准,开的也都是公交公司的专用发票,这笔款项会定期上缴当地财政。
就此,记者来到了福清市政府,宣传部的有关人士证实了林站长的说法,他告诉记者,这是市政府去年研究决定的,具体的收费标准也已经过物价部门研究认定。
但在认真查看了这份“专题会议纪要”后,福清市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却告诉记者,他们的一位分管副局长当时参加了这个会议,但由于福清市公交公司一直没有向他们提交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因此,物价局目前还没有就该项收费下发有关文件。
之后,记者到了福清市交警大队,未能见到有关负责人。
律师说法
“纪要”
不能作为收费标准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刘国田主任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司机违章停车,应该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拖车也属于执法范畴,不能委托第三方进行,更不能委托他人进行收费,即便是当地政府,也没有这个权力。而根据现行法规,各设区市对违章车辆实施拖曳所需的成本性支出,应通过当地政府的年度预算统筹解决。
刘主任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公交公司的收费仅仅是依据政府的一份“会议纪要”,而不是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复,显然属于违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