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只因楼上漏水,却不赔给自己被淹的损失,楼下的张先生就将自来水“截流”,致使楼上孙女士只好搬离此处,租房生活。11月28日,记者获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孙女士不必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张先生也不必承担孙女士的房租。
去年8月11日晚,回到家后的张先生发现家里顺着墙壁往下流水。顺着水流一看,原来楼上孙女士家的热水器的水阀出了问题,热水倒流,将两家共用的自来水主管线烫裂,水流了张先生家一地。
经过协商,孙女士出资对漏水处进行了维修,但对张先生家被淹的损失没有给予补偿。
“你不赔我钱,我就不让你喝水!”张先生一怒之下,将通往楼上的水阀关闭。张先生本想逼孙女士赔钱,可他没想到,孙女士一赌气,搬了出去租房生活。今年初,找不到孙女士的张先生便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
今年6月,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女士应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50元,缴纳评估费500元。
孙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虽然漏水造成了张先生的损失,但其以停水要挟自己,使自己不得已到外面租房。因此,张先生应负担自己的房租4000元。
今年11月9日,市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虽然孙女士家漏水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但张先生私自阻断水管,造成孙女士不能正常生活,也应担责。因此判定孙女士免除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喻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