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高健通讯员逸馨)新交法实施前一违章满12分的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所在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不属于合格司机拒绝赔款。昨天,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公司相关经济损失4万余元。
去年11月24日,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发生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用32000元和公路护栏维修费用11200元。后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杨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积分已满12分,属无有效驾驶证情况,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违章积分达12分是在2003年期间,并于2005年3月17日被交管部门通知参加相关学习。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在2000年3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发生驾驶员违章积分达12分的情况时,只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后发还期间,驾驶员因未持有有效驾驶证,才产生驾驶员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效果。且涉案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对所谓“合格”驾驶员的资格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因此,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网络编辑: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