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该药为缺陷产品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8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一位因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的女患者,以服用含有关木通成分的龙胆泻肝丸导致肾损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了药品经营企业。日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该患者胜诉。
据介绍,这位姓王的女患者服用的“龙胆泻肝丸”,其组成成分中的关木通含有对肾脏有害的成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发布了《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要求生产含有该成分药品的企业必须在2003年4月30日前用木通替换关木通成分。此案判决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多起“龙胆泻肝丸”案件,但审判结果都是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
王姓女患者从1999年开始,经常出现牙痛、耳鸣等上火症状。为此,她从当年11月26日起,根据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医生开具的处方,从该公司所属药店购买并且服用由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北京中药二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到2002年,累计服用该药210余袋。在服药期间和服药后,这位女患者感到身体不适,最终被诊断为慢性肾炎和肾性贫血。为了治病,她陆续花掉了3万余元。
女患者夫妇认为,销售“龙胆泻肝丸”的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应当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于是,他们在今年4月6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定,该女患者服用“龙胆泻肝丸”之前身体健康,没有过敏性疾病,而且有证人证明她没有长期服用其他对肾脏有损害的药物,因此排除了其他疾病导致其肾损坏的可能。女患者服用的“龙胆泻肝丸”中的确含有对肾脏有危害的成分,她的病状与服用该药导致肾损坏的病状相同。该患者因为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肾损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鉴于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销售给王女士的“龙胆泻肝丸”的说明书中没有说明关木通中含有对肾脏有害的成分,认定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销售给王女士的“龙胆泻肝丸”属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产品;药品管理办法第71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经营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映,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而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项法律义务,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还结合产品质量法中“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赔偿王女士各种费用合计39304元。判决书下达后,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责任编辑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