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上海11月28日电记者郄建荣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的多位著名环境法律专家以及来自全国人大、国家环保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环境法律专家27日在此结束的“第三届环境纠纷处理国际研讨会”上提出,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问题,并应尽快起动相关立法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说,中国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事件屡有报道,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也逐渐增多。由于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和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大规模的公害病诉讼并不很多。现有能够胜诉的公害病诉讼多是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小范围的健康损害。造成诉讼困难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公害病的鉴定机构和缺乏公害病认定与责任承担的专门立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说,正是由于没有相关立法,法官在从事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就面临“造法”的问题。
北京大学汪劲提出,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时,在两部法律中应增加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则性条款;在具体起诉的规定上,将主体资格应做扩大解释。汪劲建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向检察院申请提出公益诉讼外,也应可以直接起诉。应通过环境立法建立公民环境诉讼制度。
华东政法学院的张梓太指出了我国环境纠纷处理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在处理依据上就存在矛盾。对这一矛盾,张梓太认为,必须完善相关立法,消除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立法之间的矛盾,不以行为违法性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取消免责条款等。
在会上,来自日本、韩国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介绍了本国环境纠纷处理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两个国家有关法学专家也认为,应对公益诉讼制度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予以立法。(责任编辑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