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钱军 周发开明明是别人欠自己的钱,但一场诉讼下来却是自己向被告赔偿了1500元。江苏省海安县就发现了这样的蹊跷事。
江苏省海安县人包某系某饲料厂的业主及投资人。2002年7月2日,江苏省东台市人张中平向饲料厂购买5%预混合蛋鸡料,欠该厂货款13040元,当即立下欠条一份。此后,张中平分次给付部分欠款,至2004年1月尚欠货款4040元。2005年,包某再次索要未果,遂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尽管包某与张中平发生过交易,但包某对张中平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诉前,包某即携2002年7月2日张中平手写的欠条前往东台市公安机关查阅。因欠条上“张中平”三字非常潦草,同去人员看后都认为欠款人的名字应为“张中年”。包某以“张中年”名字向公安机关查询后,发现东台市南沈镇安云村有一名叫张中年的人。包某轻率地认为“张中年”就是欠条中的欠款人,即以张中年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海安法院收案后,按照包某诉状上所述地址,向张中年邮递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事后了解到,张中年正在上海打工,母亲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用电话与远在上海的儿子取得联系。张中年听其母亲陈述情况后,感到有些莫名其妙,说其根本不认识包某。
无端惹上官司的张中年迅速赶回了东台老家。看过诉状后聘请了律师,赶到海安法院。张中年当面向法官声明,其从未向饲料厂购买过饲料,也未经营过饲料,并不认识原告包某,并请求法官请包某前来当面对质。
法官听取张中年的辩解后,打开案卷对欠条原件进行了认真推敲,也对张中年的被告身份产生了怀疑,遂通知原告包某到法院来,结果真相大白。
包某认识到自己的错告行为,给无辜的张中年造成了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基础上,经法庭调解,包某自愿撤回诉讼,赔偿张中年损失1500元。(责任编辑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