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死时年仅17岁的王珍肯定没有想到,自己年轻的生命,止于本来用于收纳盲流精神病人的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死时状况惨不忍睹。昨日(11月28日)上午,王珍母亲状告该医院医疗事故一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花季少女行窃被收容
王珍,1984年3月24日出生,广西柳州市第一中学高三年级学生,父母离异。
事情得追溯到2002年3月29日。王珍母亲王玉霞回忆说,当天,她以女儿有精神病需要看病为由,向学校请假把王珍带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的住处生活。仅仅3天后,女儿外出后就没再回来。6月1日,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发来通知,王玉霞尚处花季的女儿已经死了。
经白云区法院查明,2002年3月31日下午,王珍独自一人到广州市天河区宝利珠宝金行挑选首饰,因涉嫌盗窃首饰被带回派出所处理。同日,由于怀疑王珍有精神病,派出所将其送到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收容治疗。这所医院,是盲流精神病人定点收治医院。
两个月后院内离奇死亡
入院后的王珍意识清楚但精神欠佳,胡言乱语且多问不答,并伴有冲动、吵闹及外逃等行为,医院的初步诊断表明,王珍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期间,王珍屡屡拒绝进食,同时不幸地患上了褥疮的感染性疾病。针对王珍的病情,医院作出了给予其二级护理的诊断意见。然而,原审法院查明,这种护理却在5月21日停止。
5月30日早上,王珍被护工发现死在医院内,尸体后骶部、臀部、头部均有褥疮、溃疡,全身恶臭。经确认,王珍的致死原因为:进食障碍、精神障碍,重度营养不良,全身严重感染,全身脏器功能衰竭。6月24日,王珍的尸体被火化。
判赔近30万医院不服
王玉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收治王珍后,没有查明其是否有精神病史,也没有将其送往有关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只凭初步诊断就将其视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治疗,存在误诊误治的可能性。
而且,针对王珍的病情,医院于5月21日后就没有继续护理,导致王珍死亡前未被及时发现,丧失了最后的抢救时机。因此,医院对王珍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2005年9月30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赔偿王玉霞、颜昭文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7608元。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昨天在庭审中,双方就事件的性质及赔偿金额展开了激烈辩论。死者家属认为,王珍与医院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医患关系,且治疗期间在医院死亡,医院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方辩称,事发当时医院是指定的收容盲流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其与王珍之间并非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医患关系,而是行政行为,双方的纠纷应当属于行政纠纷。
原审法院则认为,尽管该院是定点收治医院,但行政机关并没有将行政职权授予医院,而只是对医院收治盲流精神病人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监督,医院没有任何行政职权,对王珍的治疗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编辑: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