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轰动全国的江西最大制售假钞案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组织并积极制造假币、负责销售的主犯唐方俊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帮助伪造假币、联系销售制假币纸张,起着从犯作用的被告人彭水平、邹金生、许周民、黄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年、五年、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18万元、15万元的处罚。
2003年6月,唐方俊在广东帮他人制作假币时,复制了一套红色100元面值的胶印假币版,并认识了在广东提供做假币纸张的被告人许周民和销售假币的李永汉(广东省陆丰市人,在逃)。2003年下半年,李永汉向唐方俊提出“你有技术,我有销路,只要有版,我们就可以另起炉灶”,并告诉被告人唐方俊到内地造假币比较安全。然后,两人一起商量由唐方俊提供制造假人民币的版并负责假币的生产,李永汉负责提供造假币的原料及假币的销售。
2003年10月,唐方俊找到曾与自己一同在广东汕头市信达彩印公司打工的徒弟彭水平,邀其参与印制假币,并要彭水平在宜春寻找印制假币的场地和物色技术工人。彭水平通过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的黄文(在逃),找到位于慈化镇伯塘村草田组黄平的养猪场。然后,由彭水平以租用黄平养猪场一幢房子作为印制黄色光盘包装盒的名义,与黄平签了一份《租赁厂房协议书》,协议规定每年租金6000元。协议签定后,彭水平告诉了黄文是印制假币,并以每生产一批假币付10万元租金给黄文为条件。同时,彭水平请来曾在广东彩印厂打过工的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的邹金生及彭术龙、张永胜(两人均在逃)参与印制假币。2003年12月,唐方俊、彭水平与黄文等人在江西百思特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用于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
2003年12月、2004年1月,李永汉先后两次向许周民提出购买用于印制假币的专用钞票纸。许周民明知李永汉等人购买该纸是用于印制假币,仍然帮联系到有该专用钞票纸的郑滨,并介绍郑滨销售了1.5吨保定钞票纸厂生产的红蓝纤维纸给李永汉等人。李永汉将购买的1.5吨专用钞票纸和印假币的油墨等由唐方俊等人运到宜春制造假币。
2003年12月,经调试成功后,开始正式印制假币。由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及彭术龙、张永胜五人印刷,唐方俊、彭水平负责调配方、油墨等技术工作,两人一班,分两班24小时不停印制。黄平开始不知彭水平等租用养猪场是印制假币,但在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生产最后一批假币时,发现唐方俊等人在制造假币。黄平虽然开始不同意,但在彭水平的劝说下,默认了他们继续在自己的养猪场制造假币,有时还帮忙包装、运输假币及提供后勤服务。
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等人,共伪造了三批第五套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50余箱,近1亿元(这些假币没有水印头像、金属条等,属半成品,需进一步加工)。假币印制好后,由李永汉联系好买主,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方俊把假币运到某个地点交给其表弟李锦逢,唐方俊又通知彭水平把假币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李锦逢。李永汉根据假币质量的好坏,按每一百元3.8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付款给被告人唐方俊。总共出售宜春制造的假币约6000万元,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唐方俊分得约60万元,彭水平分得30余万元,邹金生分得7.5万元,黄平包括房租一起分得3万元。剩余的钱由李永汉、黄文及做工人员分得。
2004年3月1日被告人彭水平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假币后,与被告人黄平及黄文一起将尚未卖出的部分假币予以烧毁,生产假币的机器和房屋也被黄平拆毁掩埋和破坏。
2004年7月,唐方俊又邀集赣州宁都县人李长生(在逃)等人,在赣州市黄金区水南镇机场北路租赁刘彩娣的房屋作为印制假币的场地,并于同年8月初从南昌购进印刷设备,由李永汉在被告人许周民处又购进了约1.2吨保定钞票纸厂生产的红蓝纤维纸,准备再次伪造第五套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时,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捣毁。2004年9月9日,宜春市公安人员在广州“远洋大厦”将携带4份用于伪造货币的钞票纸纸样和13张假币准备再次出售的被告人许周民当场抓获。
被告人唐方俊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许周民、邹金生;被告人彭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各被告人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唐方俊还主动交代了其准备在赣州再伪造货币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水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方俊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被告人唐方俊。
宜春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唐方俊、彭水平、邹金生、许周民、黄平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故意伪造货币或为伪造货币提供积极帮助,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宜春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制造的假币属半成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唐方俊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邹金生、许周民,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其准备在赣州再伪造货币而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水平因公安机关怀疑其贩卖假币被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方俊的手机号码,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被告人唐方俊;被告人邹金生被邀集参与了印制假币,作用较小;被告人许周民只联络、介绍销售伪造货币纸张,未直接参与销售,作用较小;被告人黄平在制假快结束时才帮助包装了纸币,未具体参与制假,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判缓刑的条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