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违章满12分的驾驶员杨某驾驶公司投保的车辆上路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依据新交法有关规定,认为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拒绝赔偿。昨天下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赔偿车辆投保人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车辆修车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某违章积分达12分是在2003年期间发生的。当时新交法并未实施,应依照当时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来认定杨某积分达12分的情况。该办法中规定,只有在交管部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后发还期间,驾驶员因未持有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才不得驾驶机动车。法院由此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可能会上诉。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此案因存在时间跨度和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个案性质。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杨某虽满12分,但在没有被滞留驾照时不算违法行为。而如果在新交法实施后满12分的驾驶员继续上路行驶,就违反了实施细则中“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便有理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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