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储白珊/实习生/林侃/通讯员/林哲森
主持人:上一期的拍案说法,我们探讨了证明中间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参与。不少人认为交易当中,中间人有时代收钱,有时代收货,真正出了事,却走得一身轻,“太便宜他们了”。实际上,中间人要免除法律责任,需要一些证明,责任不能说推就推,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案件回放
福州市鼓楼区某体育用品批发公司经理凌某,在过去3年间从河北某体育器材公司购买了322件体育用品,委托中间人林某代收货物。河北某体育器材公司迟迟未收到货款,便将林某告上了法庭,并称“谁找我拿货谁就是买主”,要求林某负责还货款。
一审鼓楼区法院和二审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均认定林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只是代收货物,河北某体育器材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林某是真正的购货人,故驳回了其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提货人如果是受人之托前来提货,必须出具完整的委托证明,一般是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并且这些文件上要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案当中,原告提出“谁找我拿货谁就是买主”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他还必须证明:前来拿货的人没有合法的证据表明自己是中间人。被告林某正是因为提供了这些证据,才澄清自己确实是代收,否则他就将作为实际购买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