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5日,精神病人曾某被家人送到彭州市竹瓦镇卫生院治疗。孰料,就在入院当天下午,曾某便用自己的内裤自缢在病床上。昨日,彭州法院宣判该卫生院赔偿曾某家人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83.88元。
据了解,事发后,曾某的丈夫、母亲和儿子认为医院在医护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有过错,故起诉要求医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昨日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曾在入院观察一段时间后,情绪逐渐稳定。曾是利用看护护士离开之际自杀的。事故与病人病情反复有关,医生对曾某的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措施适当,曾某只是在短暂脱离医务人员视线范围的情况下,自缢于床头,已超出了一般人所能预见的情形,有一定的意外因素,故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对曾某的精神分裂症、头部外伤诊断正确无误,曾某自缢行为与精神分裂症症状直接相关,但医院对曾的病情及自杀危险性评估有误,且未对法定监护人正确告知,虽有防自杀医嘱,但防止自杀方面的医疗护理规章制度不全,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参照相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2万余元。对于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郭佳记者王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