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证据,法官能否判案?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市法院的法官,采取“自由心证”的审理方式,审结了一起扑朔迷离的债务纠纷案件。两张欠条哪个真?
去年12月,家住苏家屯区的孙某拿着朋友王某出具的19万元欠据,向法院提出起诉。孙某称,2002年时,王某向自己借款19万元,目前已偿还4万元,尚欠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15万元欠款。
但被指欠钱的王某却说,19万元欠款早已偿还完毕。同时,王某还拿出了一张孙某于2003年7月3日出具的10万元欠条:“我还完那19万后,又向孙某借了10万。当时,孙某说,那张19万元的欠条丢了。因为19万的欠条不能收回,我就让孙某在这张10万元欠条上写明:‘王某此欠条有效,其他无效。无其它经济纠纷’。”两审结果大不同
一审法院根据第一张欠条,判决王某给付欠孙某的借款15万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则大不相同。法官认定第二张10万元的欠据是有效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因双方对已偿还4万元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给付孙某借款6万元。
二审法官的判断是,孙某主张的理由存在种种违背常理之处。“19万元欠条是在2002年9月出具的,如果欠条一直有效,那么孙某就不需要在别的字据中说明,另外从孙某给王某出具的第二份字据推定,除此10万元欠条外还应有欠条存在。”“自由心证”巧断案
市法院一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件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上的新探索,即在审判中根据实际情况辅以“自由心证”,来推断原被告双方主张的真伪。
据介绍,所谓自由心证,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在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自由判断,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本报记者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