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拦截12岁女孩小梅(化名)欲行非礼,遭到反抗后,重庆流浪汉张镇元向女孩身上连划90余刀,导致受害者左耳完全脱落,头部深可见骨……医生缝合达千余针。发生在巴中市巴州区的这一惨剧昨日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和众多媒体的强烈关注。截至记者发稿时,小梅收到巴州区委、区政府和明扬乡政府及所在学校的捐款8000多元。目前,巴中警方初步判断张镇元有精神病。精神病人脱离监管作孽谁来负责、谁来埋单这一沉重话题让人无法回避。
警方:初步判断他有精神病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巴州区公安局。据王小明局长介绍,警方经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镇元曾有精神病史,由于没有监护人,张镇元长期四处流浪。警方初步判断张镇元有精神病,已将其送到南充市精神病院进行鉴定。刑侦人员已于昨日下午赶赴重庆市双桥区进一步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
小梅:一见陌生人就害怕
下午6点,记者在巴中市人民医院五官科二号病床见到了受害者、明扬中学初一学生小梅,她的头、脸、双手被纱布紧紧地裹着,精神恍惚,只露出无助的双眼。见到记者穿着黑色西服,她立即大叫起来:“坏人!坏人!”在场的人员向她解释记者的身份后,她才慢慢安静下来。“这几天她一看见陌生人就害怕,总说是坏人。”据小梅的幺姑王自秀讲,小梅的爸爸王资金昨日从海口乘飞机赶了回来,看到女儿的惨状也病倒了;她妈妈祝翠英由于身份证丢失无法乘飞机,正坐长途汽车往回赶。“小梅聪明可爱,很听话,学习又好,大家都很喜欢她。现在变成这个样子,以后的日子怎么办啊?”说着说着,小梅的姑妈难过得流下了眼泪。
据医生介绍,小梅的伤口将留下伤痕,要想恢复必须到大医院做整容手术,大约需要几十万元手术费。记者在此呼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让小梅早日康复回到校园。
问题:精神病人作孽谁埋单
小梅遭受如此残害,犯罪嫌疑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才荣,彭律师认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镇元在小梅身上连划90多刀的恶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确认张镇元是否具有精神病这一客观事实。但即使张镇元是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承担其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案中,精神病人张镇元将小梅划伤后,小梅的医疗费、伤残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赔偿费用首先应由张镇元的配偶进行赔偿,如果他无配偶,应由其父母进行赔偿,依此类推即可。
李继承特约记者苗志勇记者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