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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彦刚 实习生李雨霖)记者昨日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今天起正式实施。 这部地方性法律条例,不仅规范了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职责,也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条例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中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获得相应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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