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在《条例》施行之际,记者采访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姚炬,请他就该《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评述。
记者:请您谈一谈制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必要性?
姚炬: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监管对象、执法手段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95年颁布的《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需要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配套法规。二是政府经过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2004年成立了省政府直属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原有的机械、石化、冶金、商贸、轻纺等五个企业主管部门被撤消,这些企业的安全工作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转变为行业监督管理。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象发生了变化。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股份制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大量涌现,安全监管的对象向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多种成份转化。四是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较大,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总体来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应当尽快以法律的形式重新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样才可从根本上扭转事故居高不下的局面,使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
记者:《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哪些特点?
姚炬:《条例》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范围,规定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安全监督监察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的关系是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关系,对工矿商贸企业是监督管理的关系。二是将防止和减少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作为《条例》的内容之一,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的内容,将此项工作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去管理,对防止和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有利。三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要求,不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等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新建煤矿的设计能力、新建露天采石场的生产规模以及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实行企业化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对煤矿的安全管理、瓦斯治理、预防水害、应急救援等方面作了规定。五是把安全投入作为安全工作重要基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有了法律依据。六是《条例》对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提出了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条例》还规定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使安监部门监察有了新的依据。
记者:如何学习贯彻《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姚炬: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国在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后的讲话中指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契机,认真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让执法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该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了解该法所要惩处及规范的行为和保护的对象,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防止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省长陈德铭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标本兼治,把我省安全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1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条例》的法律地位和重大意义,真正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11月24日,洪峰副省长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要求,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主线,明晰工作思路,通过依法行政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省安监局将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减少重特大事故,力争使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四项指标逐年下降。在2006年,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以有序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为突破口,突出对高危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再次,抓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第四,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第五,抓好全民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第六,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在做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省安委会的作用,指导、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发挥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减少事故,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状况保障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