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良兆已开,国人无不为之鼓呼庆幸。有错问责,扶正驱邪。“无为”问责,鞭挞庸懒,使庸懒者亦受到鞭策。湖南岳阳市对21名“混混”领导和党员干部追究“无为”责任,就收到了好的效果。
近年来,在某些机关和党员干部中,丢弃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滋长了一种极不正常的“和平共处”歪风。“上级对下级拢着哄着,同级之间捂着护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拢、哄、捂、护、捧、抬的结果,是造就了一批懒官、庸官、“太平官”,贻误了党的事业。
我们的干部队伍之所以有那么些不求进取的懒官,无所作为的庸官,混时度日的“太平官”,除上面提到的“六字”现象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对干部放松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他们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逐渐淡漠了。另外,我们在干部的管理上也只偏重于对错误的追究,而忽视或忽略了对无为者的责问,形成了一个纪律、法律管不到的“空白地带”,从而使一些碌碌无为者,一而再、再而三地贻误党的事业。从一定意义上讲,无为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无为问责制”是解决公权力不作为和无所作为的“紧箍咒”。一些地方推行后颇受人民群众欢迎,它表明这些地方的党委在切实履行党管干部的责任,通过“无为问责”,鞭策和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积极进取地为改革发展大计出力献智。
问责是一种权力行使的责任保证制度。它要求公职人员或公权机构在接受公权赋予的同时,要承担相应责任,负责任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不得玩忽职守。
就全局而言,问责制特别是“无为”问责,在我们的政治民主生活中目前还没有形成氛围,见效不大。这就很有必要在制度上做出硬性规定,使问责制从权力性问责向制度性问责过渡,并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和相应的有限政府制度、强有力的公民权力保障机制,营造主动问责、强力问责的良好环境,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有效的问责。
《左传》中有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孔夫子教人要努力有所立以求不朽,我以为推行“无为问责制”,正是历练和造就我们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朽、业绩昭彰的有力保障。
(张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