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 撞成植物人
家属索赔71万,获赔33万元
本报记者 赵利芳 马绮瑞为您报道胡某因横穿马路被出租车撞成“植物人”,昨日,兰州中院判决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其家属33万余元。
事发经过
横穿马路遇祸索赔71万
2003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胡某步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北侧七里河公交车站时,见马路上车辆不多,便迈开步子横穿马路。突然,一辆出租车由西向东飞速驶来,胡某没来得及躲闪就被该车正面撞倒,当即昏迷(至今未醒)。其家属以胡某处于“植物人”状态,需要终生医疗和护理为由,将司机和出租车所有权人某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1万余元。
一审宣判
司机、车主共赔33万多
经法院查明,因横穿马路,胡某被出租车撞倒致伤,后经兰州市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特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事发后至2004年3月,胡某先后六次在兰州军区总医院住院,进行了三次开颅手术和器官切开等手术。出租车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胡某自己在该院四次垫付门诊治疗费1万余元。
兰州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为:胡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属于一级伤残。
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警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其余70%由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共同赔付胡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门诊和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628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