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份严肃的判决书,存在错别字、掉字、多字、标点符号错误、语法错误、引用法律错误等诸多问题,甚至颠倒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张冠李戴……
上述现象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个别的,至于判决书中既无分析论证,亦无法理阐述,简单地套用八股文体,武断判案等现象就更是屡见不鲜。
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一种诉讼结论的文字表述,判决书的问题不可小视!
这份出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经过仔细梳理,各种错误竟高达66处。朋友戏言,他的这份判决书堪称中国的“错误之最”。
伏显庆,原系四川省阆中市思依邮政支局的支局长。南充中院的这份终审判决所涉及的内容,是他与阆中市邮政局长达5年的劳动合同纠纷。
被株连的 “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解读”这份硬伤累累的判决书,有必要先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交待清楚。
伏显国原来是思依邮政支局的乡投员(负责思依镇的邮件投递工作),与支局长伏显庆是同胞兄弟。
伏显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储户存款后不出具正规存单、涂改存根和“根小票大”的方式,以及收取票据不付款等手段挪用储户资金。(已经另案判决)。
案发后,伏显庆按照阆中市邮政局的要求,为伏显国写了一份《担保书》,并向邮政局交纳了3万元的保证金。
后来,据阆中市人民法院查明,伏显国在作案期间,支局长伏显庆大部分时间都因病住院或休养在家没有在任。在伏显庆住院和疗养期间,思依邮政支局由副支局长杨天明主持工作。而根据阆中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明,伏显国在此时间内的作案金额为1.58余万元。由此可以认定,伏显国挪用邮政储蓄款的主要领导责任不在伏显庆。更何况,伏显庆对《担保书》承诺的及时兑现,并没有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
然而,从2001年9月3日起,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始调查伏显庆的“经济问题”,他也被停止了支局长的职务。
2002年1月17日,阆中市邮政局向本单位各部门发了《处理通报》。《处理通报》载明:“思依邮政支局原支局长伏显庆,长期监督不到位、检查不落实,给予伏显庆解聘支局长职务的处理,每月只发给165元的生活费(记者注:伏显庆在任支局长期间的月工资总收入1400余元),配合本案调查。结案后,法律上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
经过公安部门一年多时间的调查,伏显庆在任思依邮政支局支局长期间,没有任何经济问题。
在“没有任何经济问题”的情况下,2003年6月17日,阆中市邮政局下发了《关于解除伏显庆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称:“伏显庆同志作为支局长、思依邮政支局储汇资金安全第一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其弟长达两年多的作案行为竟未发现,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决定解除企业与伏显庆的劳动关系。”自此,伏显庆的165元的基本生活费也被停发了。
法院称判决书的错误是因“校对有误”
伏显庆不服阆中市邮政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于2003年8月15日向阆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的申请,仲裁结果不如人意。
同年9月22日,伏显庆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伏显庆从1971年以来,就在被告单位与被告阆中市邮政局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伏显国的犯罪行为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直接责任人是伏显国本人,原告伏显庆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被告阆中市邮政局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伏显庆在住院离职期间不应该对伏显国的犯罪金额负领导责任。
2004年4月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阆中市邮政局《关于解除伏显庆劳动关系的通知》,确认原告伏显庆与被告阆中市邮政局的劳动用工关系仍然成立。
阆中市邮政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6月10日,南充中院下达裁定,撤销了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该院重审。8月3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依然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重审判决。阆中市邮政局再次上诉。
2005年1月25日,南充中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3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阆中市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
4月19日,伏显庆收到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并于5月5日向该院提起了申诉。在申诉状中,他称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是一份“漏洞百出,十分草率的判决”。
记者关注此案后,伏显庆于9月13日下午收到南充中院的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仅对判决书中的6处错误进行了更正,并称造成错误的原因是“校对有误”。
“解读”判决书错误
伏显庆与阆中市邮政局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但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书所暴露出的66处错误,其警示意义已远远超越案件本身。
记者对南充中院的这份终审判决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现将错误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显庆,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阆中市保宁镇友谊公司宿舍三楼。”
经核实,此年龄和住址不是伏显庆的,而是罪犯伏显国(已判刑)的。
“上诉人伏显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而事实是,上诉人是阆中市邮政局,阆中市人民法院的两次判决都判伏显庆胜诉,其从未上诉。
“阆中市邮政局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与伏显庆的劳动关系。”
此处适用法律条款不全,正确的表述应在“《劳动法》第25条”后加上“第三项之”四个字,而同样的错误在判决书中出现了数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应该将金融和机构之间的顿号去掉改为“金融机构”。
“开除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界限。”
此处缺少标点符号,应该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之间加上顿号,而且在主要领导后还应加上“公职”两字。
“伏显庆未到思依任职时产生。”
此话表述不完整,应在思依后面加上“邮政支局”四个字。
“并不存在挪用现金。”
正确的写法应该将“现金”两字更正为“问题”两字。
“伏显庆向思依邮政支局副支局长的杨天明交保证金30000元,杨天明出具条据。”
此句是明显的病句,且读起来非常拗口。将“副支局长”与“杨天明”之间的“的”字去掉,再在“杨天明”与“出具条据”之间加上“向伏显庆”,语句才通顺。
“阆中市邮政局(1999)080号文件规定‘支(所)长’对所管辖区负责。”
这句话中的“支”和“(所)”的中间应该加上“局”字。
“其胞弟任思依镇邮政代办所任投递员。”
此处应该将投递员前面的“任”字去掉。
“2005年5月22日,伏显国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实际上,伏显国被判刑是9月22日。
“伏显庆二审中自诉在上级到思依抽查前……”
就这么一个短句,错误就有两处。“伏显庆二审中”所表述出的意思是,二审的法定机构不是“南充中院”,而是“伏显庆”。其次“自诉”一词让人摸不着头脑。正确的叙述应该为“伏显庆在二审中自述,上级领导到思依抽查前……”
记者还发现,判决书中的错别字特别多,典型几处错误如下:
“础汇稽查员按半年查完代办储汇点。”
暂且不说此句的表述不完整性,一个明显的错误是“础汇稽查员”中的“础”应改为“储”。
“并非在履行支局张职务。”
这句话中的错误当然很明显,应该将“张”改为“长”。
“邮政局对伏显国账务进行检查,查处伏显国差公款22481.5元”
此处的“查处”应该为“查出”。
除以上列举的错误之外,还有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引用法律条款不完整、引用证据(主要是文件)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
在伏显庆手中,记者见到了他一一“梳理”后的判决书,并附有详细的错误“清单”,确实令人遗憾。
监督“错判”的公示制度
法院审判是一个法制社会里守法公民的最后的权利救济手段。社会越文明,越需要法治,法院的审判就显得越重要。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用词恰当、表意明确,文法、语法、标点正确无误当是制作裁判文书最基本的要求。
同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所有政府机关、公务员都要注重语言文字规范化。在南充中院的判决书中,出现如此多的错误,不仅仅反映出法官的素质问题,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影响了判决书的权威性。
据《四川日报》报道,南部县(南充市下属)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因存在同样的二十多处错误,制作该判决书的南部县伏虎法庭庭长李作勇于2005年5月被停止履行庭长职务。
另据2004年3月11日新华社报道,因为判决书出现了错别字,重庆合川市六名法官受到纪律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处罚。合川市法院有关负责人在通报此消息时称,合川法院将全面推行严格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减少并最终杜绝判决书上有错字的现象。
记者在互联网搜索媒体的相关报道,发现很多类似的情况,但错误达66处尚属首例。为此,有关专家曾经呼吁对“法院判决书通过查阅、出版以及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化”。
当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法院的判决书除了发给当事人,此外就是保存在法院的卷宗档案里,作为普通的第三者公民是非常不容易看到的。而且,那些可以对社会公开查询的判决书,也是法院特意精心挑选的“优秀诉讼文书”。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判决书,也还是有所限制的,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单位介绍信,才只允许翻阅,抄录,但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
判决书公示制度的形成,能促使法官不断提升法学理论水平。那些逻辑混淆、颠倒是非、文法不通的判决书一旦公开,制作该判决书的法官的颜面会在众人心目中大打折扣。
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将一批语言表述不到位、校对不准确的“问题判决书”在市二中院公示,赢得了公众的一致好评。
编后语:
本刊这期刊登的案例也许只是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现状的一个极端的典型,实际上,判决书中存在错别字问题并不难解决,只要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就一定会避免这样的低级错误。与此同时,普遍存在于裁判文书中的其他问题,也同样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本刊将在下期继续探讨“判决书改革”的话题,也希望有兴趣的读者来信参加讨论。
作者:王甘霖
《民主与法制》半月刊供搜狐独家稿件,如许转载请获作者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