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8日电(记者万兴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界定信用证诈骗的形式。这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根据这一《规定》,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单据的,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的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的,凡有上述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骗子行骗的主要目标。例如1993年发生的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震惊全国。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