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某是一名驾驶员,受聘于离婚后的罗某。因约定雇主供吃,沐某就经常到罗某家里吃饭。后罗某怀孕,当地的昆明市五华区普吉社区居委会称是沐某把罗某肚子搞大的,作出《处罚意见书》对两人进行处罚。沐某的妻子将处罚意见书作为证据,闹上法院与沐某离了婚。 沐某一肚子鬼火,将居委会告上五华法院要求精神赔偿。近日,法院判决沐某胜诉。
一纸处罚不容分辨
沐某诉称,他常年为潘某开货车。2003年9月,潘某与妻子罗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有的一辆东风货车分给了罗某,罗某继续聘用沐某为其开货车。由于事先约定聘方负责司机吃饭问题,沐某每次开车回来都会到罗某租住的房屋处吃饭。
2004年2月17日,居委会的董某、王某及小组书记师某一起到罗某的住处,当时罗某正在做饭,沐某则在那里等着吃饭。三人便质问罗某是否怀孕了,罗某承认后,居委会的人说孩子是沐某的,罗某当即否认并称要把孩子生下来作亲子鉴定。
2004年2月24日,居委会对沐某和罗某下了一份《处罚意见书》,认定是沐某与罗某同居而致罗某怀孕,对两人作出处罚。当时处罚书一共印制了六份,发给了两人和两人所属的村民小组及黑林铺办事处。
2004年3月10日,沐某的妻子拿着《处罚意见书》向西山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由沐某赔偿妻子5000元。
同居原是道听途说
2005年2月,沐某向五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居委会不具有行使计划生育职权的主体资格,判决居委会撤销《处罚意见书》。2005年7月,沐某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居委会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庭审时,居委会当年经办此事的董某出庭作证。董某称,关于沐某与罗某同居,一是听沐某的前妻杨某说的,二是听罗某的前夫及沐某租房的房东说的。另一位分管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杨某也出庭作证,杨某称,她在处理罗某怀孕一事时并未说过沐某与罗某同居,也没有说过孩子是沐某与罗某的,但有一次她去找罗某时,看到沐某和罗某在煮饭吃。
居委会赔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居委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以书面形式认定沐某与她人同居并致对方怀孕,且把《处罚意见书》发给了除沐某和罗某之外的第三方,沐某的前妻还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处罚意见书》作为沐某与她人同居的证据使用。居委会主观上具有过错,居委会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沐某的名誉,导致沐某社会评价降低,导致沐某遭受到他人的议论、嘲笑、难堪等,造成了对沐某的精神损害。
法院据此判决:五华区普吉社区居委会向沐某书面道歉,并支付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实习记者 刘东飞
来源:生活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