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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法警给王小石(中)带上手铐。京华时报供图受贿72万多元的王小石庭后称“自己只是犯了一个错误,不构成受贿罪”;拉他下水的林碧被判10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9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事实认定]受贿达72.6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被媒体认为拉王小石下水的林碧,法院认为他身为东北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此外还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现场]王小石注意力不集中
10时左右,王小石和林碧被法警一并带入法庭。王小石看上去比较平静,但显得有些注意力不集中。当法官大声叫他的名字,准备告知将对其依法宣判时,王小石竟没有作答,法官叫了第二声,王小石这时才作答。判决后,王小石和林碧被很快带出法庭。林碧昂首挺胸走出法庭,而王小石则神色黯然,没有向旁听席上看一眼。
[现场对话]“我只是犯了个错误”
记者:对于判决你怎么看?
王小石:我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我没有受贿,我没有犯罪。我只是介绍别人认识证监会的人,然后人家给了我钱。
记者:你预料中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王小石:我一直认为我没有罪,我预料法庭会宣告我无罪。
记者:你是否会上诉?王小石:我肯定要上诉。
记者:如果你的行为不是犯罪,那你觉得是什么性质?
王小石:开庭的时候我就已经说过了,我只是犯了错误,但错误并不等于犯罪。我的辩护律师也说了,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判决焦点]王林是否共同受贿?
自我辩护:王小石辩护说,他介绍凤竹公司的老总和证监会两名工作人员认识后,分两次利用他人的建行龙卡账号收受了林碧提供的72.6万元。另外,王称对于林碧收受凤竹公司的140万元款项并不知情。辩护律师认为,两人共谋受贿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依据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小石、林碧曾共谋收取凤竹公司给予的140万元贿赂款,认定二人为受贿共犯的证据不足。
(这是王小石唯一受到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专家称:假如法院证实王小石和林碧共同受贿140万的事实成立,王小石可能面临有期徒刑15年至无期徒刑。)
案发是证监会官员吗?
律师辩护:整个案发期间,王小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创业板的筹备工作,其工资、业绩考核和工作关系均由深交所安排。案发期间,王小石不是证监会官员。
法院认定: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从事创业板的筹备工作,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
[主角档案]
王小石:男,44岁,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1996年左右进入中国证监会工作,2003年下半年从深圳回到北京。被捕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
[新闻回放]匿名举报王小石受贿
2004年7月,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王小石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反贪局检察官据此走访相关单位,确认“王小石有受贿嫌疑”。
2004年11月18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正式批准逮捕王小石。
2005年10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王小石涉嫌受贿案。
2005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王小石和林碧涉嫌受贿案进行首次公开审理。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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