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铜川讯(记者 陈有谋)打官司胜诉一年了,判决结果一直得不到执行。为了要回自己的32000元钱,昨日下午,铜川市印台区马家河村村民张民合在印台区政府门口半价拍卖法院判决书。
张民合称,几年前他和村民景某发生了经济纠纷诉讼,2004年12月7日,印台区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被告景某10日内付给他32000元钱,但被告一直未履行。 今年4月,印台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付艳丽到他们村执行,但没有结果。“从宣判到现在一年多了,我已经没有办法了,只好半价拍卖判决书,让有能力的人追回我的32000元钱。”
付艳丽称,她曾多次到马家河、铜川新区等地执行,可一直没有找到景某。此外,在另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张民合是被告;在第三起经济纠纷案中,景某又是原告,由于三案标的相近,她们决定合并执行,而第三起案件转到她手还不到一周时间,这也是该案至今未能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付艳丽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她已申请回避,不再负责这三起案件的执行。
据悉,将于2006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铜川市的康增启律师称,张民合的做法有些过激,不可取。但他同时指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实施前,现有的法规尚未对拍卖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是否违法作出界定。他认为,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也很难界定拍卖已生效的判决书是否违法。因为拍卖人出卖的并不是国家的公文,而是法院确定的债权关系,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下,持有人有权转让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