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立红城市快报“114”近来惹上了一场官司。原告是本市天天开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是“114”的上级单位中国网通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权,理由是,“114”查号台根据某热线协议,向用户优先提供另外四家开锁公司的电话号码及相关信息,而被告又拒绝天天开锁公司加入该热线。 前不久,一审法院驳回了天天开锁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昨天下午,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一审时天天开锁公司称,2004年1月13日,其与被告客服中心签订了《114注册名称协议书》,约定对方向其提供114注册名称报号服务,其交纳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06年1月13日。但是,此后不久,其发现被告与另外四家开锁公司签订了行业信息服务热线协议,约定被告通过所属的“114”
电话号码查询台,向用户优先提供签约公司的电话号码及相关信息。此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加入该热线协议,却被拒绝。此方认为,114查号台是本市唯一提供电话号码查询服务的单位,114查号系统属公共信息资源。另外,行业名称应为所有行业内企业拥有,商家有权在公平竞争中共享市场需求信息。被告作为从事基础电信服务的单位,属于公用企业,其与开锁行业少数单位所签订的协议以及拒绝原告加入的行为,都是对原告等其他开锁企业的排斥,剥夺了原告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使用权,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行业名称为其签约企业进行模糊查询业务,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四家开锁公司签订的行业热线服务协议无效。
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服中心与其他开锁公司签订的行业信息热线服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事实上的证据及法律上的依据,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在昨天的法庭上,天天开锁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仍坚持一审诉讼请求。被告客服中心称,今年4月曾电话通知过天天开锁公司可以签约热线协议,但该公司表示不参加。天天开锁公司则称没有这么回事。整个庭审过程中,“模糊查询”这个词出现的频率相当高。这是与精确查询相对应的一种“114”业务。天天开锁公司的代理人当庭打比方说:“假如我下班回家发现忘了带钥匙,打‘114’找开锁公司,如果我说‘找天天开锁公司’,‘114’就会给我天天开锁公司的电话,但如果我说‘找一家开锁公司’,对方无论如何也不会给我提供天天开锁公司的电话。”被告客服中心表示否认。
于是,法庭上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场面,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当庭用手机拨打“114”,庭上一片打电话声。最后法官总结称,此节证实,模糊查询确实能为被查询企业带来利益。但是法官称,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即这样的查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于是,责成当事双方庭后提交详细的依据和观点。在法庭调解阶段,天天开锁坚持无条件加入“114”的模糊查询,而客服中心称只能在协议到期后,通知天天开锁参与竞标。
庭审在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下结束。法官表示庭后可以继续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