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2月14日电(记者董智永)河北省盐山县村民刘某举报一名杀人犯后,却被公安部门无意之中通过新闻媒体给公开了。刘某认为南皮县公安局及沧州某媒体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共计106.7万元。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索赔案。
2003年11月25日,沧州市南皮县焦山寺村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数名歹徒砍了信贷员李某31刀、致其死亡,还抢走7600元现金。警方经过周密侦查,认定焦山寺村村民蔡宝玉有重大嫌疑,但是始终没有抓到他。
刘某家住沧州盐山县某村,距焦山寺村只有5公里。由于刘某的儿子和蔡宝玉的儿子是把兄弟,两家经常来往,所以蔡宝玉涉嫌杀人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刘某家里。2003年12月2日晚,蔡宝玉逃到刘某家中,被刘某向公安部门举报,盐山县公安局将蔡宝玉抓获并移交给南皮县公安局。2003年12月30日,沧州某媒体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南皮县警方破获蔡宝玉抢劫杀人案的经过,其中有一段提到蔡宝玉窜至盐山县某村刘某家中,刘某向盐山县公安局拨打了110,盐山县警方将蔡宝玉抓获。
刘某说,自己所在的村就他一家姓刘,这一点蔡宝玉的家人及本村人都知道。另外,村里人也知道自己和蔡宝玉是好朋友。虽然报纸上隐去了他的名字、只留下姓,但人们看了报纸都会明白举报人是刘某。举报蔡宝玉的消息被公开后,他越来越害怕:一是担心蔡宝玉的家人来闹事;二是怕蔡宝玉的同伙报复。因为在这起抢劫杀人案中,还有两名凶犯至今没有落网。以前村里人都爱与他来往,自出了这事,有的人见了面连招呼都不愿打。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说连朋友都出卖,不能和他来往。家里人更是一大堆的埋怨,生怕哪天遭报复。
因为在村里生活压抑,又怕有人来报复,刘某夫妻决定搬家。从2004年3月份开始,刘某把家和自己开的厂子里的设备陆续搬到新地址,直到2004年7月份才重新开始生产。中间停产4个多月,造成损失15万元。
因为举报信息被公开而影响了自己家的正常生活,刘某决定要讨个说法。他多次找到南皮县公安局及其上级部门,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4年8月31日,刘某夫妇将南皮县公安局、沧州某媒体及撰写此文章的记者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搬迁费3.2万元、厂房新址租赁费8.5万元、停产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80万元。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南皮县公安局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举报人保密的相关规定,并将举报人的住址向外公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沧州某媒体及记者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公开报道,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之相关规定,也存在过错。
南皮县公安局的代理律师代表南皮县公安局向刘某的举报行为表示了感谢。但是,他认为南皮县公安局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举报人并没有向公安机关要求对其举报行为进行保密。此外,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公开后,其名誉并没有受损。另外,蔡宝玉的家人知道刘某举报的原因,不一定是因为看到了报纸的报道,也可能是其他渠道。
沧州某媒体的代理律师认为,某报完全是按照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的报道。在报道中,记者已经将举报人的名字隐去,只留下姓氏,也不构成侵权。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