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称肯定会向市高院申诉
本报讯 (记者李奎)奥运冠军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下称“精品”)侵犯肖像权一案,今天上午在市一中院终审判决。
一中院认为,“精品”的千期专刊封面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的误解,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据此对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予以改判,判令“精品”向刘翔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庭审现场
上午9点30分,中央电视台以及京城30余家媒体记者先后来到一中院旁听了此案宣判。
法院判决认为,“精品”千期专刊封面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
一中院终审判令“精品”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刘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我们对判决不服,肯定会向市高院申诉。”“精品”报社副社长徐先生对记者说,下午将召开发布会,对判决做正式回应。
徐先生还代表“精品”迅速作出一个决定:“我们将另行起诉田协侵犯我们的名誉权。”
徐先生说,田协在一审判决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不仅侵犯了“精品”的名誉权,而且还干扰了司法公正。此外,他还认为刘翔较高的知名度对此案终审判决也有一定影响。
两大看点
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法院认为,购物节广告紧接跨栏两竖杆,且竖杆本身为蓝色,确有“广告悬挂在跨栏下”的感觉。
刘翔跨栏形象的背景由赛场改为红旗,现场的半截跨栏改为艺术化的整个跨栏,突出了刘翔肖像本身,而同时却弱化了新闻效果。
被突出的刘翔肖像本身的跨栏动作,与跨栏直接相连的宣传“购物节”的广告相结合,已有“刘翔跨向购物节”的感觉,再加上“精品购物指南”文字本身的呼应,足以令人产生“刘翔为中友公司购物节做广告”的误解。
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精品”在千期专刊的整体封面设计中,使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产生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从而使社会公众产生“刘翔为中友公司购物节做广告”的有合理根据的误解,进而使刘翔人格受到购物节广告的商业化侵害。
“第一次比赛”
2005年5月25日
海淀法院对刘翔肖像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精品”等单位获得刘翔肖像的图片来源合法,也未利用刘翔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次比赛”
2005年6月9日
刘翔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