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陈晓红)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案,1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被判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2004年11月24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到北京海淀法院,索赔125万。今年5月20日,刘翔提出撤诉,律师表示澄清《精品》是在未经刘翔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刘翔照片和澄清刘翔没有私自为《精品》以及中友百货做广告的两个目的已经达到,纠缠诉讼结果没有必要,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刘翔的撤诉请求,判决《精品》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随后,刘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在于,《精品》报社在千期专刊封面中使用刘翔肖像是否构成侵权。一中院在审理中认为,《精品》在对刘翔跨栏比赛的图片进行了修改,将当时一些能够反映新闻信息的背景环境,比如比赛现场的半截跨栏改为整体艺术跨栏,并将跨栏两竖杆与中友百货购物节广告直接相接,封面设计所反映出的整体视觉效果足以令人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的误解。法院认定,《精品》封面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具有关联性,精品报社使用刘翔肖像时违反广告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范宗旨确认其侵权成立。
在判决中,法院也确认了新闻报道有权采用公众人物照片。就此案而言,《精品》在同期报纸的其他版面也多次使用刘翔的照片,刘翔也要求法院判令《精品》构成侵权,并要求停止使用。而法院认为,刘翔无权要求《精品》一概停止使用其肖像,《精品》使用的其他刘翔照片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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