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五日电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精品购物指南》在三十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购物指南》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购物指南》的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也经过处理,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照片。
按照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但可拥有申诉的权利。《精品购物指南》一方明确表示将就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精品购物指南》还表示将起诉中国田径协会,理由是中国田径协会介入私权范围的法律诉讼,对法院独立审判构成“行政干扰”。
按照相关规定,《精品购物指南》有权利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判决执行效力,这意味着《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仍需于三十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如果《精品购物指南》不履行法院判决,刘翔一方可以于半年到一年时间内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精品购物指南》没有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刘翔代理人表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今天推翻了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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