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消息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标准由800元改为1600元后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