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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刘羊旸、齐中熙)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随着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形式的重大变化,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大量减少,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迅速增加,但是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就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影响。对此,统一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他们的参保缴费政策以及待遇计发办法予以统一,才能使他们退休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得以落实。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保以及参保缴费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具体办法不一致,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缴费比例也从16%到21%不等。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的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首先,改革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比企业职工低8个百分点。其次,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再次,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新闻背景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脉络
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5年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目标。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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