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剧院连环受贿案中的首起张鸿兴受贿一案昨天在宁波市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鸿兴,历任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原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因宁波大剧院连环受贿案受到牵连。 于200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19日逮捕。
为龙元谋得多个重点工程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张鸿兴在担任宁波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宁波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原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象山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政一级资质(增项)申报、通途路一世纪大道工程I标段、世纪大道II标段工程、宁波市药行街-柳汀街街景整治工程、鄞县高教园区体育馆工程、宁波城市中心商业广场I标段和为浙江中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城市中心商业广场II标段工程中招投标中谋取利益,并先后非法收受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赖野君和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理马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9万元、美金1万元。
赃款27.3万元案发后退缴
2001年1月,龙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赖野君,以张鸿兴女儿出国为借口,送给张鸿兴人民币10万元。2001年8月,张鸿兴患病在上海治疗期间,赖送给张鸿兴人民币2万元。同年10月,赖野君和余小五一起送给张鸿兴的妻子人民币2万元,事后张鸿兴得知此事。2002年底,张鸿兴、赖野君、余小五等人一起在北仑区小港镇吃完饭后,张鸿兴坐赖野君的车回家,车开至张鸿兴家门口下车时,赖野君送给张鸿兴美金1万元。2003年1月,张鸿兴收受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理马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赃款27.3万元已退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鸿兴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记者陈善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