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工作了12年的飞行员李意(化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遭到拒绝后自行离职。南航要求李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将李意告上法庭。11月1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意支付南航赔偿款999900元。
李意(化名)于1993年5月转业当飞行员,至2004年已经在南航黑龙江分公司工作了11年,35岁就已经被提拔为机长,安全业绩很好。2004年8月18日,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南航黑龙江分公司拒绝。当年11月15日,李意向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南航10余万元。南航黑龙江分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已经在离职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系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99900元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