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祝勇 通讯员 赖红英)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转发了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按规定落实。据了解,该暂行规定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具体划分为三类情况,并明确了学校负责人、卫生部门负责人、教育部门有关人员在食物中毒事件中的行政责任。 该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明确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将按程度不同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是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是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