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食物中毒 追究校长责任
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方夷敏 实习生郑佳欣通讯员焦煊)明年1月1日起,广东各个学校校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如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被追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昨日,省教育厅转发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规定》作出界定,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为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如果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包括了九种情况:实行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等。
《规定》指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其中,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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