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董先生在手术后突然死亡,他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重大的疏忽,遂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8万元。
2001年8月27日至9月4日,患病的董先生到朝阳医院就诊并进行了体检。 9月23日,医院通知董先生住院,并于次日进行了肾和胰岛细胞移植手术。9月25日凌晨5时,手术成功后,董先生被送回病房。早晨7时许,董先生突发生命体征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董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整个手术过程中有重大的疏忽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诊疗和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因此医院需承担责任。医院辩解说,他们的诊治均是按照有关诊疗常规操作的,董先生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法院认为,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和查明的事实都表明,医院在诊疗和手术操作上存在一些缺陷,在手术后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不细致、处理不当,应该对董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