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200余万元、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元、个人实际占有46万余元。辽宁省近年最大的国企老总职务犯罪案、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贪污受贿案20日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玉颖被认定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玉颖表示“不想上诉”。
把抚特的钱转投抚天
57岁的张玉颖原来是辽宁省冶金厅工业办副主任,此前曾任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去年8月,他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张玉颖于2001年3月与时任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副区长的罗福明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在乐山市沙湾区联合成立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抚特公司”)。截止到2001年底,“抚钢”实际投入为650万元,罗福明一方实际投资为677.5万元。张、罗还于2001年10月以“抚特公司”名义与宜宾天原公司联合投资,成立乐山抚天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乐山抚天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抚天公司”)。张玉颖、罗福明将“抚钢”在“抚特公司”的投资中的485万元和罗福明在“抚特公司”投资中的234万元转投至“抚天公司”。
165万转到亲属名下
2002年1至6月间,张玉颖、罗福明利用“抚钢”就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整顿之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掩盖“抚特公司”已盈利的实情,在“抚钢”不了解“抚特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与“抚钢”签订三年还清“抚钢”投资款的撤资协议。撤资协议签订后,为达到与“抚钢”彻底脱钩,占有“抚钢”利润的目的,张玉颖、罗福明指使他人伪造“抚钢”公章,将“抚特公司”更名为乐山福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福港公司”),并将“福港公司”中原“抚钢”165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股份分别转让到二人亲属名下。
“抚天公司”、“福港公司”于2002年共拿出4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188万余元;于2003年共拿出人民币668万元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237万元。“抚钢”应得利润被张玉颖及罗福明等私分占为己有。
连任副处长上供1万此外,张玉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原“抚钢”供应处副处长姜禹曾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案件,经张玉颖同意,姜禹继续担任供应处副处长一职。姜禹为表示感谢,于2000年4月送给张玉颖1万元。张玉颖在任职期间同意并批准“抚钢”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经理曹某达成协议,将曹的闲置厂房和电焊条生产线以易货补偿的形式转让给“抚钢”,转让价格为636万元。案发后,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该厂房及生产线实际价值为328万元。曹某为表示感谢,分四次送给张玉颖27万元。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玉颖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4起,计人民币160万5千元、美元4万8千元、港币6万元;又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人民币420余万元,个人实际占有46万余元。为此,张玉颖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