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民红研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红研】一名男孩在未购票和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到北洋园游玩时溺水身亡。虽然北洋园管理单位无过错,但经法院调解,该单位还是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2005年 7月6日中午12时许,原告之子和姐姐在未购买门票和无法定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由某河道闸站管理所经营管理的天津市北洋园游玩时,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查明,第一被告某单位系被告管理所的上级管理单位。管理所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此次事故的发生与第一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其不承担任何义务。第二被告虽无过错,但经调解同意补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