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扣除标准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到4800元/月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余娜苏雅松)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后,外籍人士的工薪所得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将有所调整,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到4800元/月。 这是记者昨日从我市地税部门获悉的。
据介绍,外籍人士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义务人。地税工作人员解释说,进行调整的原因在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外籍人士,除规定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现为1600元)之外,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两项合计共为4800元/月。
为便于新旧扣除标准的衔接,厦门地税的政策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外籍人士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我市原外籍人员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补发2005年度的工资除外),应适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日,地税人员还对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如企业于2005年12月向外籍员工发放当月工资,因其取得收入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则计缴税款时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月;若企业在2006年1月份向外籍员工发放12月工资,因取得收入时间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则应适用4800元/月的新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若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向外籍人士补发2005年12月以前的工资,则应按原4000元/月的标准进行扣除。按规定此类“补发工资”的前提条件为:企业(扣缴单位)在拖欠工资的所属月份已在账面上计提应发工资。
此外,若企业于2006年1月向外籍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假如该员工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4800元,则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48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