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勾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二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