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株洲市中院对株洲市原商业银行副行长黄石山等5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6亿元害惨数千人,以及黄石山等5人虚报注册资本、黄连山窝藏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黄石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5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缓刑或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除黄连山外的另外53名被告并处2万-50万元不等的罚金。
黄石山,男,1963年4月29日生于株洲县,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原系株洲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住株洲市芦淞区南湖街樟树坪2号,200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此案自11月11日在株洲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案涉案人数达55人,受害者人数达2600余人,庭审时间长达13天。这是株洲市中院审理的有史以来受害人数最多、被告人数最多、出庭辩护人最多、涉案金额最大、开庭时间最长的一起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石山形成了一个在较长犯罪时间里有明确犯罪目的、有一定组织性和相对稳定性、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集团。黄石山等54名被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高额贴水、支付银行同期利息,不付利息税的方法,以吸收股金或委托理财等形式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石山等5名被告采用向银行贷款,骗取验资证明,再将贷款归还银行,同时还假借虚假股东的名义,在工商局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黄连山明知其兄黄石山涉嫌犯罪而帮助其逃逸,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王兴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