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易)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培训中心任职,期间因为不适应中心的工作环境,李某提出了辞职申请,要求中心结算工资,但对方却以试用期间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日前,李某向本报反映了自己工作中遇到的不公平遭遇。
25岁的李某是江苏盐城人,今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南京一家心理健康培训中心工作。李某告诉记者,当时进入培训中心工作的时候,自己曾经提出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培训中心的负责人解释说,单位试用期一般都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留住李某,负责人称可以每个月付给李某工资800元。李某每天的工作就是负责把老师的授课内容制成视频,因为工作量比较大,李某经常要加班到八九点钟。一段时间下来后,李某觉得自己不能适应这样的工作条件,于是向培训中心提出了辞职,负责人也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请求。李某离开培训中心那天,要求中心结算自己的工资,但是对方拒绝支付,负责人称李某还在试工期间,并且以李某工作时间不长,并没有做出什么业绩为由,多次将李某拒绝门外。
据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公司以在试用期、没有为公司做什么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每天的加班时间超过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反映。
《江南时报》 (2005年12月2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