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本斯—奥克斯利法》是部美国国内法,按理怎么着也和中国企业没啥关系。但是经济全球化,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不在少数,这部关于证券交易的美国国内法,自然也能管辖这部分中国企业。
《萨本斯—奥克斯利法》是部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 当然,这个话题在中国并不轻松。从媒体报道中,我们不难找到很多的反面典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操控股价,编造账目而欺诈投资者,这些事情在中国上市公司身上我们曾见过不少。再回到美国股市,人们一度认为美国的监管严密,可是2001年起的连串企业丑闻,涉及到的金额动辄百亿,美国国民对上市公司和美国经济的信心大受影响。《萨本斯—奥克斯利法》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目的就是要严惩公司信息披露不实的行为,以整顿上市公司秩序,维护投资者信心。
2002年7月,布什总统将《萨本斯—奥克斯利法》(也称《企业改革法案》)签署为法律而生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管理人对财务报表出具一份独立的财务报告证明。一旦出现违规,将马上面临刑事处罚。事实上,该法律生效以来,美国有500多家公司的财务问题无法捂住而被公开,弄得上市公司的总裁和财务主管天天胆战心惊,生怕被刑事起诉。
《萨本斯—奥克斯利法》也出台了404条款,要求外国在美上市公司也必须提交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报告,最后截止期为2006年7月15日,离眼下还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其实都面临财务报告方面的严格考试。不及格的后果,轻则股价下跌,重则遭遇刑事责任追究,还将连带出现代价极其高昂的集体诉讼,乃至于停牌摘牌退市。
要满足《萨本斯—奥克斯利法》的所有信息披露要求,成本是非常高的。但这种支出,其实是不诚信的成本,是挽回被以前的害群之马损害的投资者信心付出的代价。美国通过实施《萨本斯—奥克斯利法》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严密化,是恢复投资者信心的有效途径。
眼下,中国证券市场上还有“黑嘴”信口开河,上市公司“欺诈”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愿中国能出台中国版的《萨本斯—奥克斯利法》,让上市公司的总裁和财务主管提心吊胆一把,在巨额罚款以及刑事制裁下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希望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