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反应迅速出手快 力争将污染损害降到最低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黄华华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北江水遭污染事关重大,要责令韶关冶炼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同时应追究该厂超标排放的责任,严肃处理。
12月19日上午,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省环保局汇报,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措施,降低污染造成的影响,把损失减少到最低,并迅速成立北江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日下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率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赶赴受污染的英德市。
目前,环保部门责令韶关冶炼厂对水浸镉工序及其马坝分厂实施停产整顿,并关闭了超标的西污水排放口,有效截住了污染源。19日监测显示,北江韶关段镉浓度已有所下降,污染水体正缓慢下移,但仍将影响处于下游的英德市区十多万人的饮水安全。
记者获悉,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第一时间里就作出了指示,要“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在清远街头采访时,碰到了正在买水的市民雷先生。雷先生举着手中的矿泉水问记者:“虽然这次北江水污染通报得很及时,但对群众来说,额外的经济负担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些损失,事故责任者能给予弥补吗?”
相关法律规定滞后 污染者责任难认定
就目前环境污染案件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
汪劲告诉记者:“就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而言,在污染物质较多的情况下,责任人是很难认定的。即使确定了污染物质,但排污企业又众多,仍很难认定他们之间的责任。有的企业达标排污但排污量很大,有的企业达标排污量很小,有的企业经常超标排污,它们的污染物聚集起来造成了污染,那么在这些企业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了难题。要按照连带责任的话,对那些达标排污的企业就不公平,要按照按份责任的话,每个企业之间的责任份额很难确定。”
汪劲告诉记者,即使把污染者找到了,物质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因此,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由被告举证来证明自己排放的物质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或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企业严格遵守规定达标排污,”汪劲告诉记者:“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并不禁止超标排污,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即可。而通常这种排污费低于这个企业治理排污的成本,企业便宁愿超标排污了。而且,在个别情况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不交纳超标排污费。这种具有主观过失的超标排污行为,远比无过失责任要严重。”
“同时,水污染存在跨流域的问题,上游和下游的不同主管部门容易推卸责任。”
汪劲告诉记者,在行政管理上的限期治理制度中,决定部门是政府而非环保部门,于是某些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虑,对于限期治理后还不达标的企业并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而在司法上,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是否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来作为判断民事侵权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就目前来说,达标排污意味着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即使达标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很多企业的排污即使达标但排污量很大,或者出现生物富集的现象,仍然会造成污染损害。”汪劲说。
监管不力认识有局限 损害赔偿数额难计算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博士王社坤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规定将环境污染的损害仅仅限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生态损失是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这样的话通过赔偿并不能完全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当然,将生态损失纳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会有诸多困难,如生态损失评估问题、生态损失的利益主体问题等。但是这些技术上的困难随着科技的进步总是会解决的。”
“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可能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的价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将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因此我们要建立环境保险、环境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不仅仅由企业单独承担,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王社坤建议。
王社坤告诉记者,如果损害赔偿做不到位,环境监管出现不力,外国高度污染的企业很可能将污染风险转移到我国。
本网广州12月21日电
编辑手记
水和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在全社会倡导保护和珍惜水资源的大环境下,传出了北江流域遭受污染的消息,不禁令人痛心。在这个时候,讨论损害赔偿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将责任承担落实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才能震慑那些污染制造者,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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