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又发生了水污染事故。据报道,由于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粤北北江下游的韶关、清远、英德三个城市的饮用水受到威胁。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非常重视,但为什么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呢?
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污染的成本太低了。 现在是市场经济,凡事都要讲究“成本—收益”,如果污染者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很低,获得的收益却很高,那么他就会选择放任污染而不愿意在杜绝污染上加大投入;反过来,如果污染之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他此前获得的收益,那么他就有可能更加注意环保问题。笔者以为,“成本—收益”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解决,无论给环保部门施加多大的压力,环境污染的困局也难以得到根本缓解。
那么,谁最有积极性让污染者付出代价呢?当然是那些污染事故的受害者,包括因为停水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和民众。但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目前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赔偿损害责任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即惩罚没有大到足以超过污染者从污染行为中获得的收益。这个缺陷包括只赔偿直接损失,没有惩罚性赔偿,没有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复杂性、潜伏性等等。
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单是其中的惩罚性赔偿就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要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笔者以为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污染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弥补对污染受害者赔偿的不足,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污染行为的成本,威慑污染制造者,从而抑制污染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