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邬凤英(记者)
松花江污染事故余音未了,广东又发生水污染事故:由于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粤北北江下游的韶关、清远、英德三城市饮用水受威胁,部分城市停止供应水。(参考本报今日A32版)
此起彼伏的水污染事故,让人担忧。 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达1500~2200起,数量和性质都相当惊人。
上上下下对环保越来越关注的今天,为什么无法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势头呢?
关键在于污染的成本太低了。如果污染者必须付出的成本很低,获得的收益却很高,那么他就会选择放任污染;反之,经营者就会比较注意环保。
那么,谁最有积极性让污染者付出代价呢?当然是污染事故中的受害者。问题的关键是,目前我国水污染民事索赔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即只赔偿直接损失,没有惩罚性赔偿,也没有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由于这些因素,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总额还不到日本的10%,更不可与美国比。
国外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单其中的惩罚性赔偿就是天文数字,足以让违法者倾家荡产。国外的经验表明:对污染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提高污染行为的成本,威慑污染制造者。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尽快在惩罚性赔偿等立法问题上跟进,为水污染受害者维权和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