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记者从昌平检察院获悉,一起利用手机拍照功能偷拍裸照,进而敲诈勒索的案件已被提起公诉。在此案中,因嫌疑人将手机偷拍行为转变为敲诈勒索,所以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由手机偷拍引发的纠纷更多为民事纠纷,那么被拍摄者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场所又是怎样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呢?
特殊案例:拍裸照敲诈勒索转为刑案被追责
记者昨日从昌平检察院获悉,31岁的王某与已婚的陈女士结识后,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其间,王某趁陈女士不备,使用手机拍摄了陈女士的裸照。
之后,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的要求,遭到陈女士拒绝。王某便以将裸照发给陈女士的老公及亲友为要挟,继续索要钱财。陈女士及时报警,王某被抓获。
王某的偷拍行为已经转变为敲诈勒索,昌平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已对其提起公诉。
普遍现象:被拍者忍气吞声偷拍者无人追责
昨天下午,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亲身经历:“今年夏天,我和女友一起去西单逛街,由于天气热两人穿着都比较‘凉快’。我们走进一家专卖店挑选衣服时,发现一个男的拼命挤过来,手里还拿着手机,摄像头是对着我们的。当时我特生气,但他满不在乎,拍了照片后笑嘻嘻地走了,我们拿他也没办法。”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方宇律师认为,在公众场合可以拍摄,只是不能将照片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否则属于偷拍。新闻工作是个例外。“目前关于手机偷拍案件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许多律师害怕接此类案件。”方宇律师说。
追责难点:民事追责取证较难刑事追责无法可依
海淀检察院戚进松检察官认为,要追究手机偷拍者的责任,首先得对什么是偷拍下个定义。“未经他人同意进行拍摄,并将照片公之于众,能让人看到照片后联想到当事人造成一定后果的都应属于偷拍侵权。”戚进松检察官说。他认为,手机偷拍若侵犯到隐私权、人身权可以打侵权官司。但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被偷拍的时间、地点、照片上的人就是自己等,取证方面会很难。
北京某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教授、政协委员甄贞指出,手机偷拍若没有引发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便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责任,因为目前刑法上没有与手机偷拍相对应的罪名。
治理措施:偷拍他人隐私将被治安拘留、罚款
据警方介绍,明年3月1日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针对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所被别人用手机偷拍照片,其可以责令偷拍者删除照片,若遭拒绝可拨打110报警。据警方介绍,他们接到报警,在确认被拍摄者不愿被拍照后,会对使用手机偷拍照片的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其删除偷拍的内容。
法制晚报(张丽锦 王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