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晚报》报道 22日,四川省武侯法院以侮辱妇女罪判处宋永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院查明,36岁的宋永强与16岁的马边县女孩赵某系同居男女关系。今年8月31日,宋永强在街上看到赵某与两名男性朋友在一起,怀疑他们有不正当关系,回家后竟用剃须刀在赵某的大腿、胸部等处刻下“淫”、“骚”等侮辱性文字,并用蓝药水和中性笔在刻字处涂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