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由于认为东方航空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严重滞后,包头空难17名罹难者家属联名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相关意见以信件的形式寄送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据了解,包头空难发生后,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我国处理空难赔偿的唯一标准,源自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因为赔付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
代理律师的赵霄洛指出,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形式制定,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属于基本民事制度,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授权的机关制定。据此,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指出,有效解决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撤销原有的,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二是对原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在1996年《民用航空法》出台后,旧的赔偿标准不适用了,民航总局应该积极地制定新的赔偿额度。
近日,26名空难罹难者的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对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提出起诉,要求给予合理赔偿。目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起诉。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影响本案诉讼结果的重要环节是管辖地的最终确定,如果管辖地最终确定在美国或加拿大,从法律技术环节上考虑将增加胜诉的几率。参与受理此案的美国律师曾对其表示,根据其经验,如果胜诉,包头空难遇难家庭的平均赔偿额应在150万美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