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本来应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需品的社会公德目前却只是一种奢侈品?这是道德更新与道德重建时代的问题意识中的深层疑惑。
“滑坡论”与“进步论”之争
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道德观念的嬗变以及道德素质的现状,常常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面对诸多令人关注却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现象,学术界出现了“滑坡论”与“进步论”之争。
应该说,当今的道德观念中的确隐含某种矛盾与张力,难免存在某些空白或无序,而道德新质的生长则是社会发展的历史的和逻辑的必然要求。因而,不论是道德滑坡论,还是道德进步论,都不可能是对当今社会整体道德现状的一种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滑坡论”的过于悲观,“进步论”的过于乐观,都不能正确定位我们对道德更新和道德重建实际上应该付出的努力。在当今时代,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道德转型论来正视道德的新质与道德的问题。
然而,在我们所处的时代,道德更新与道德重建工作的确也面临各种悖论性的疑惑:
比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个体化趋势使个人空间在扩大,私域得到更多的尊重,私域道德正在生长;与此同时,社会结构转型使公共领域在扩大,但公域道德的生长状况却与理想预期相距较大。如果说,私域道德更多地体现了公民权利领域,而公域道德更多地体现公民责任领域,那么,在道德领域中难道只有权利意识的单维扩展,而没有责任意识的同步生长?
又比如,许多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德状况的满意度不高,对社会公德建设怀有深切的忧虑。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为什么大家都具有同样强烈的意识并同样需要大家去践行的社会公德领域,又总是会表现出这么令人忧虑的状况呢?
通过制度安排推进公德建设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全体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须共同遵循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是社会秩序最基本的“保护膜”。
在社会公德培养方面,我们已通过诸多方式和途径进行了努力。在教育方式上,从观念教育、榜样教育、启发教育到情境教育;在教育途径上,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到社会教育。
然而,教育措施历来只是在与环境条件有机结合的条件下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对于如何塑造有利于社会公德生长的环境条件而言,笔者更愿意从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的一种操作化角度来探讨。为什么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都应该成为必需品的社会公德却成了一种奢侈品?其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公德建设过程中缺乏这样一种前提条件:通过建设和完善有关制度及其机制建立一种责任体系,它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担当可能因社会缺乏公德所导致的每个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促进社会公德建设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是极其丰富的,这里只择要谈几个操作化层面。
塑造导向性的激励机制这种导向性的激励机制最重要的功能就体现在:表明一个社会希望或倡导其成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行为取向。以志愿者行动的制度化为例。志愿精神和行动的出现源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满足之后高级心理需要的呈现,可以说,自发生长的志愿精神和行动是社会公德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但在目前时期,每一个参与志愿行动者的具体动机是有差别的,因而这种参与动机可以做出多层次划分。在志愿精神的多层次内涵中,“雷锋精神”属于高层次部分。
但是,无论每一个志愿行动参与者的具体动机属于哪个层次,作为促进社会公德生长的一种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的操作化层面设计,就应该考虑使每一个人对志愿行动的参与,都成为他或她在社会“道德银行”中的一种储蓄,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在全社会具有普遍通用性的政策法则,把每一个志愿者为社会服务的业绩记录在案,在未来必要或恰当的时候,由社会对做过志愿者的人提供相应的回报。即应该在社会管理体制层面上,尽快建立完善一种对志愿精神和行动的激励机制。这是保障志愿行动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一种重要动力,是通过相关制度安排及其机制完善以促进社会公德发展的一个操作化领域。现代社会应该更偏重于发展一种“实绩型伦理”而不是“评价型伦理”。
完善长效性的惩罚机制这种长效性的惩罚机制相当于行为科学中所说的负强化作用。这种机制的最重要功能表现在:表明一个社会不希望或不允许其成员具有和表现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
对西方的诚信体系进行考察之后的人们似乎都会得到这样一种共同感受:为什么西方人小心翼翼地守护自己的诚信?究其原因,作为一种社会公德的诚信的形成根植于关涉每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一系列操作层面的有效设计。除了正向性的激励机制之外,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建立起了一种长效性的惩罚机制。具体而言,一旦某个人失去诚信,其受到惩罚的力度将是非常巨大的,这种惩罚并不在于某些眼前可计算的物质利益丧失,如罚款等,而是表现为将会丧失在未来时期中获得发展的重要机会,例如一个人如果出现了还贷失信的记录,那么,他或她在未来就难以再得到任何贷款的可能性。因此,这种机制的威慑力无疑极其有效地强化着人们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并竭力地维护好自己的诚信记录。
扩大实名性的监督机制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处在一种匿名性的情境条件下,人们容易呈现去个性化现象,具体表现为被感觉情绪所主导,从而理性程度降低、丧失责任感,于是,可能出现与身份不符,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因此,在各种情境中增强人的实名化程度,无疑是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行为和道德行为的一种有效机制,因为实名化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例如,如果在互联网上提高实名化程度,那么,网民们自然就会提升对于自己在互联网上言行的责任意识;而公路上汽车司机之所以不敢随意违反交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交管摄像机对其具有实名性的监控作用;又如金融领域实名性程度的提高,便可以在很大范围内增强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的防治作用,等等。
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过渡
人的道德素质发展的取向表现为: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模式从外在控制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内在控制为主。以外在控制为主的模式表明道德素质发展只处在初级阶段,只有到了以内在控制为主的时候,才表明道德素质实现了一种飞跃,进入了高级阶段。
在当前时期,我们在社会公德建设中,既不能轻视外在控制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培养内在控制的能力。外在控制的机制涉及诸多方面,不仅应该进一步完善以往的方面如法律法规、大众传媒、社会舆论等,在当今还应该高度重视技术手段,尤其是高科技手段的开发运用。例如,如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诚信档案体系,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有关诚信记录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查到,那么,可以肯定,有谁还会轻易损毁自己的诚信?
从根本上说,正是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以推进社会公德建设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公德的基本观念、规则等从认知开始,逐渐加以接受,直至加以内化,最后达成服从,于是,行为的内在控制这种自律能力便得到了根本性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