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请审议的《护照法》草案规定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权益,促进对外交往,护照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游、居留时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护照法草案共26条,对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签发机关,对护照签发机关的监督,关于护照的防伪问题都进行了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以及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护照法草案规定,申请人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因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或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3年以内不得申请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
护照法草案规定,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为了解决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公安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经过研究,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的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并规定了发放范围。
护照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