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2005年4月19日,白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报案称:18日下午,市民马秀玲在白银市医药有限公司五一街药店接受诊疗后,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后恢复心跳,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受害人马秀玲于2005年6月15日死亡)。 接到报案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赶赴受害人就诊的五一街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当事人五一街药店负责人杨华不能出示任何行医资格证书,属非法行医行为,导致患者死亡,事实清楚。本案已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李开菊销售假药、非法经营药品案
2004年8月25日,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市药检所报告,张掖市某药业公司送检的吗丁琳,经检验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初步判定为假药。经调查,给该公司供货者名叫李开菊,对从李开菊处购进的所有库存及回收药品进行外观鉴别筛查,相继发现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沙必利片[普瑞博思]、硝酸咪康哇乳膏(达克宁)、标示为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皮炎平软膏)、标示为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氛盼烷胺胶囊(感康)等四种药品也系假药。经查实,2003年11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李开菊多次给张掖某药业公司销售普瑞博思、吗丁琳、三九皮炎平、感康等19个品种29批号、价值47万余元的药品,销售4.8万余元的保健品,其中,假冒药品达28万余元。2005年9月2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开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合并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
三、制造假冒白酒黑窝点案
2005年2月初,陇南市武都区工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在距武都城区5公里的城郊乡苏家坝村一农户家中,一举端掉一制造假冒白酒的黑窝点。现场查获加工包装好的假冒“五粮液”白酒492瓶,“五粮春”150瓶,“剑南春”484瓶,“金成州”210瓶,“成州接待酒’’154瓶,礼品盒“红川特曲”2848瓶,简装“红川特曲”1852瓶,“尖庄酒”744瓶,“太平喜酒”522瓶;包装箱2万余个。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优白酒商标标识、瓶盖、赠品等3万余套,案值达126万多元,这起案件制假规模之大、涉及品种之多是我省近几年来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中所罕见的。
四、制售假烟案
2005年10月24日,省烟草专卖局七里河区分局与七里河公安分局联合破获了一起制售假烟团伙案,分别在七里河矿机厂家属院、上西园、绿色市场等处查获标值近9万元的假冒卷烟2608条、原辅材料118袋、烟机2台,抓获涉案人4名。据调查,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制售假烟案件,本案主犯李某系浙江温岭人,2002年曾因制假被七里河区烟草局处罚过,但其仍不知悔改,现又重新组织家人大肆从事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的成员达10人之多,所仿制的多为假冒地产烟,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西部魂》非法出版案
2005年3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转来材料,甘肃省出版物市场稽查队协同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兰州佛慈大街甘肃社会主义学院查获此案。抓获《西部魂》杂志“常务社长”兼“总编”刘晓鹏、“常务总编”石小军,现场查缴杂志1300多册。刘晓鹏、石小军等人未经新闻出版和工商部门批准,以赢利为目的,非法出版《西部魂》杂志8期,每期约2000册,合计1.6万册。此外,还涉嫌买卖书号,非法招聘记者,非法刊登广告等经济犯罪及假冒省委领导名义等问题,情节特别严重。2005年4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晓鹏、石小军。2005年9月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晓鹏、石小军犯非法经营罪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
六、兰州1海德商贸有限资任公司商标侵权案
2004年以来兰州海德商贸有限资任公司城关区海德服饰店先后与甘肃机场物资设备供应部、甘肃省民航经济开发公司、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签订了四份“华伦天奴·古柏”服装合同,合同标的总额共计448.27万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华伦天奴·古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北京膝氏制衣有限公司等处加工制成了该批服装并已履约。鉴于该案侵权商品数额较大,侵权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赵廷俊、王夏帆、周启群票据诈骗案
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间,赵廷俊分别持王夏帆、周启群伪造并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十起,实施诈骗的金额2222.49万元,案发前归还1050.68万元,实际诈骗所得到117l.81万元,用于分赃挥霍、行贿、还债等,案发后追回赃款594.87万元,尚有576.94元未追回。2005年1月1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廷俊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王夏帆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周启群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报送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4年,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白银京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安、税务联合办案查明,犯罪嫌疑人张建明、张可增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价税合计875万余元,其中税额104余万元,并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866.8万余元,抵扣进项税金103万元,实际获利6.5万元。2005年元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张建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张可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销售过期变质饮料案
2005年3月29日兰州市七里河分局执法人员对金港糖酒市场西南角仓库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马世雄存放销售的“中山市长健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好易乐”牌酸牛奶饮料370箱(250mlX24盒)为变质饮料;“嘉乐佳”牌酸甜牛奶348箱(250mlX24瓶)为过期饮料;山东临朐多维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盛维牌”杏仁露”200箱(1X4X8瓶)为侵权商品,唐山市四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通飞”牌芒果汁饮料180箱(1X4X 6—瓶)为虚假标识商品。依法对变质、过期饮料进行了销毁,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销售劣质化肥案
2005年3月2日,敦煌市质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敦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销服务部经销的“金天地”牌有机化肥有质量问题,共计177.24吨,货值23.04万元。经随机抽样送检,该批产品有机质含量仅为10%(标注含量≥30%),总养分仅为2%(标注含量≥25%),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理:没收不合格化肥171.4吨;对已售出的5.84吨劣质化肥进行追缴,并处以38.78万元罚款。此案被国家质检总局列为2005年上半年全国农资打假六大要案之一。(报送单位: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